立遗嘱可采用哪些方式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家庭财富的急遽增加,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已经成为个人处分遗产的重要形式。那么,立遗嘱可采用哪些方式?请看下文找法网继承法编辑的介绍。立遗嘱可采...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家庭财富的急遽增加,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已经成为个人处分遗产的重要形式。那么,立遗嘱可采用哪些方式?请看下文找法网继承法编辑的介绍。

立遗嘱可采用的方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为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赠。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page]五种遗嘱方式的有效条件[/page]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立遗嘱可以将遗产合理的移转给继承人或第三人,有时候为了租税的考量,有时候也可以减少一些子孙的纷争,所以最好趁头脑还清楚的时候尽早立个遗嘱,把自己的遗愿写一写。但是,千万不要忘了,立遗嘱一定要符合以上条件。

  [page]新型的立遗嘱方式及其法律效力[/page]

  随着科技进步,更加人性化且便捷的书写、记录与存储方式日益被人们采用,现实中出现了新型的遗嘱,比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然而,这些新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值得探讨。

  新型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将其归入法律上认可的何种类型遗嘱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法律没有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

  (一)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指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在计算机上记载遗嘱内容并通过打印设备输出形成的打印稿,遗嘱人在打印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一般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因为遗嘱人亲笔书写或亲自打印遗嘱,只是书写或记录工具不同而已,只要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认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第二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方便操作电脑,而委托他人代为输入文字的时候,其实与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并无实质区别,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既非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打印遗嘱不符合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应为无效的遗嘱。

  (二)录像遗嘱

  很多人认为,我们国家《继承法》既然承认录音遗嘱,那么通过录像的方式,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全部记录下来,不仅能够体现遗嘱人的声音,也能够看到其一举一动,更能直观地表现遗嘱人是否是自愿订立的遗嘱,录像遗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但事实上,录像遗嘱的认定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严格地讲,录像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法律承认录音遗嘱,并不能当然地推定其亦承认录像遗嘱;

  其次,当录像中的声音能够清晰完整地反应遗嘱内容,并同时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时,录像遗嘱可以被认定为是录音遗嘱,从而发挥遗嘱效力。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录像遗嘱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而是参照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从属于录音遗嘱的范围。

  (三)通过手机短信、QQ 留言、MSN留言、电子邮件、博客或微博等形式订立的遗嘱。

  之所以将上述方式设立的遗嘱归于一类,是因为遗嘱人无论是通过手机通讯还是网络交流方式设立遗嘱,该等遗嘱都表现为一种电子信息的格式。如何保证所记载的内容是遗嘱人亲自输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安全性,是这些遗嘱形式面对的共同问题。

  对于这些日益普遍的遗嘱形式,是一刀切式地予以否定,还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通过在形式方面对其做补充性规定,在确保遗嘱真实、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是值得思考的。

  (四)网络遗嘱

  网络遗嘱是近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新出现的事物,其提供的服务包括由用户将遗嘱扫描文件、财务信息、个人的其他重要信息等存放在所谓的“网络遗嘱保管箱”内,并在用户意外死亡后转交给用户事先设定的联系人。

  实际上,用户并不是在网络上订立遗嘱,网络遗嘱仅仅提供一种信息存储的平台,因此,即便联系人得到了遗嘱人预存在网络保管箱内的遗嘱扫描文件,该等扫描文件本身并不是遗嘱原件,并不能独立发挥遗嘱的效力,要考察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仍然需要对原件进行判断,因此,网络遗嘱并不构成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也不属于本文探讨的对象。但是,由于其称谓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在此仅做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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