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遗产税概况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遗产税】国外遗产税概况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

  【遗产税】国外遗产税概况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相继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一 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1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3 权力说。此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得,其彼此情谊疏淡者更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予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予私人以继承的权利,自然亦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4 溯往课税说。此说主张,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5 平均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

  6 课税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page]

  二 税制

  1 遗产税制的模式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赋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差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此种税制模式。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分别课以差别税率的遗产税制度,日本、韩国、法国等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后,再就每个继承人之继承额课征继承税,二者合并共同课征的遗产税制度,如伊朗就实行这类税制模式。

  2 课税对象

  总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以及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课税。

  对境外财产的征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定居于本国的居民拥有位于本国的不动产和在世界各地的动产都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

  3 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一种超额累进税率,如新加坡,税率只有两级:遗产基本价值为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5%;超过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10%。

  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多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设置几种累进税率。

  如法国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

  4 境外遗产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处理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对抵扣额有限制规定。丹麦规定,因资产在外国而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可以从丹麦遗产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相当于丹麦对此部分资产征收的遗产税税额。[page]

  此外,有些国家还通过与他国签订协议以避免对遗产税的重复征税。

  三 税权的归属

  为公平财富分配,多数国家将遗产税作为中央税收,但近年来各国都较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和调整,且其他财产课税又多作为地方税收,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征管考虑,某些国家已有将其转为地方税种的动议。

  四 对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负责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税官、资产评价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如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五 对赠与避税的规制

  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办法来逃避其继承人应缴纳的遗产税。有鉴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如英国规定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征税。

  也有的国家通过征收赠与税代替遗产税的征收。如加纳对价值超过50000寒迪的财产转让课以赠与税,税款由受赠与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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