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引发纷争 养老送终能否决定遗产继承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日,怀柔一农民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大伯名下的财产及房产归自己所有。他认为自己做到了为大伯养老送终,按照当地习俗应该继承大伯遗产,却遭到自己父亲的阻挠。日前,经怀柔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原告给被告12万元,被告同意原告在涉案的宅基地上建房。

  房产登记 侄子大伯合二为一

  在怀柔区汤河口镇,有两个兄弟孙至何、孙至玉,弟弟孙至玉与邻村的姑娘喜结连理,哥哥孙至何却迟迟未娶。一晃十多年过去了,弟弟已有五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后弟弟将自己14岁的二儿子孙文过继给了哥哥。随着孙至玉子女相继出世,兄弟俩平分的五间房子居住变得不够用,于是在五间老房子西侧,孙至玉盖了四间新房给自家居住。

  弟弟的儿子孙立结婚时与父亲分了家,弟弟将老房子两间半给儿子孙立居住,自己跟妻子和其他子女搬进四间新房。哥哥孙至何和继子孙文住在老房子另外两间半。后来哥哥的继子孙文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孙至何为此深受打击,精神不振,身体也每况愈下,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孙至玉就让儿子孙立承担起给大伯养老送终的任务。至此,孙立和大伯孙至何共有五间房产,孙至何归孙立赡养,按照农村养老敬老的地方风俗,这种情形下房产证要落到老人的名下。村里在做房产证的时候,这五间房产就全部落到了孙至何的名下。

  2005年,孙至何去世,孙至玉把孙立叫到跟前,对他说:“你大伯去世了,你代为磕头请轻重,把你大伯发送了,你大伯的房产就归你继承了。”孙立披麻戴孝挨个磕头请了轻重,发送了大伯。丧事过后,由于孙立与周小芳早就住进了新盖的房子,五间破旧的老房子暂无人居住。孙立以为五间房产都归自己继承了,也没有找父亲去改房产证的名字。

  房产归属引发纷争 旧习俗不能与法律相悖

  2014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孙立想把五间老房子翻盖新房,就找父亲商量建房的事,令他没想到的是,父亲早就拿走了大伯的房产证,现在根本不承认这五间老房子是孙立所有。孙立去村里交钱申请盖新房子,父亲孙至玉百般阻止,并表示自己要把哥哥孙至何名下的房产一并公证给三女儿孙淑芬。孙立屡次找父亲商量,得到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大伯的房产归父亲继承,跟他没有关系。

  2015年初,孙立一纸诉状将父亲孙至玉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大伯孙至何生前名下的财产及房产归自己所有。原告孙立认为自己是大伯孙至何房产的继承人,理由是自己和妻子照顾大伯,并提前将其身后事所需用的棺材、送老衣服等丧葬用品准备齐全,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且大伯死后,自己为其磕头请轻重,按照当地的民俗,如此给老人发送走了,就可以继承老人的财产。

  被告女儿孙淑芬认为孙立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家产,民俗不能成为继承房产的依据。自己的父亲才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五间房子归谁,也应由父亲说了算。孙淑芬说,现在父母都还健在,子女无争夺家产的权利,无论如何房子都不应该归大哥孙立。

  法庭上,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继承大伯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被告的代理人则不同意,认为争议的房产应该归自己继承。这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不分胜负。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大伯没有配偶和父母,原告也未与大伯成立养父子关系,大伯死后亦未留下遗嘱,因此该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而大伯唯一的继承人为其弟弟,即被告孙至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与大伯共同生活仅仅几个月,且由于原告与其前妻对大伯照料不周,致使大伯不得不搬出去单住。大伯日常生活主要由孙至玉照应,生病治疗费用也由其提供。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孙立对大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大伯共同生活。本案被告孙至玉为大伯唯一法定继承人。旧的风俗习惯与现在文明殡葬制度相违背,本案中原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而仅就抬“轻重”就要求继承大伯财产,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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