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的卓某,耳聋痴呆,老伴早年去世,平时生活由三个子女轮流照料。为解决老人的住房问题,兄妹三人达成协议,由二儿子支付5万元房款,老人去世后房子归其所有。但他们来到拉萨市阳光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公证时,却被公证人员告知不妥。
事件回顾
卓某在拉萨市拥有两间私有住房,因拆迁需支付5万元才可以得到一套新住房,但卓某没有支付能力。为了解决老人的难题,卓某的三个儿女通过协商决定,由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二来为母亲支付房款,老人去世以后新房归其所有。于是,三人来到拉萨市阳光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在详细询问和审查以后,认为卓某名下的住房只有卓某本人有处分权,而卓某由于年老痴呆等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无法自立遗嘱的情况下,她的财产只能在其去世后,由其子女依法继承。所以,卓某的三个子女在协议中约定,新住房在其过世以后由二儿子继承的条款侵犯了卓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卓某现在依然在世,其财产尚未涉及继承问题,长子和三女在其尚未死亡就表示不要老人的财产,这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另外,长子和三女对卓某应尽赡养义务,他们以不要财产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这一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公证员说法
公证员李雪岗表示,卓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个子女均具备监护资格,可从三人中选出一位监护人,但因二儿子与其存在借款关系,不宜做监护人。
二儿子可以和卓某签订借款合同,卓某无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签。卓某的赡养问题应该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三个子女需要签订赡养协议书确定赡养责任。另外,卓某的住房只有在其过世后方可依法继承处理。因此,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当事人签订了监护协议书、借款协议书和赡养协议书三份公证书。
本案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所以,公证人员指导当事人重新签订了三份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