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压力大 专家建议修改继承法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人财富增长、老龄化加剧固然是重要因素,老人财产独立必然带来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治不但要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也要走进家庭,个人要依法管理自己的事...

  中国人财富增长、老龄化加剧固然是重要因素,老人财产独立必然带来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治不但要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也要走进家庭,个人要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其中就包括遗嘱

  作为一家自2013年3月21日发起的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的定位是为60岁以上的老人免费提供遗嘱咨询、遗嘱登记和遗嘱保管的服务。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办理遗嘱登记6700多份。

  但对于有着4万预约数量的中华遗嘱库而言,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工作压力。

  除此之外,中华遗嘱库还有一项“任务”,那就是推动与遗嘱直接相关的继承法的修改。“中华遗嘱库作为一个了解社会民众财富传承真实情况的平台,将为继承法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提供最直接的调研资源。下一步,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继承法的研究与完善进程。”中国政法大学财富传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曹义孙教授如是说。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29年的时间。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方面的规定,最主要的问题是内容简陋,不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仍然处于计划经济的阶段,人们并没有很多的财产,因而也不会有较多的遗产,且存在不愿意通过遗嘱处置遗产的习惯。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那个时候制定的遗嘱继承制度和遗赠制度,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必须进行修正。”杨XX对媒体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专门规定遗嘱继承和遗赠事项的规定共7条,司法解释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共9条。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私有财富也在迅速增加,财产关系呈现日益复杂化局面,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继承法是大势所趋。”北京市延庆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古XX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遗嘱意识仍不够成熟

  “面对已经预约的近4万名老人,中华遗嘱库原有的接待能力明显不足,甚至出现了个别预约老人尚未等到办理遗嘱登记就已去世的情况。”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介绍。

  “中国人财富增长、老龄化加剧固然是重要因素,老人财产独立必然带来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治不但要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也要走进家庭,个人要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其中就包括遗嘱。”谈到越来越多的老人预约遗嘱,陈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分析其原因。

  陈凯对媒体表示,4万多老人的预约量固然令人惊讶,但这仅仅代表了一种趋势,远远没有达到正常的水平。

  “从人口数量看,北京有300多万老年人,4万老年人占比只有1%多一点。相比之下,成年美国人立遗嘱的数量是49%,英国人2009年一年有36%的人更新遗嘱。”陈凯向媒体介绍。

  陈凯对媒体表示,当前社会的遗嘱意识还不够,也不够成熟,主要误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认为遗嘱是特殊家庭的专利,没有认识到普通家庭也应该立遗嘱,即使独生子女家庭也需要遗嘱;第二,认为遗嘱是老年人和病人的专利,没有意识到遗嘱是任何一个拥有健康、家庭、财富的人的一种责任;第三,认为遗嘱就是避免纠纷,没有认识到它在社会生活和家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设立遗嘱的情况反映了社会观念的现状,体现了法治观念在一个社会中是否深入人心。”陈凯对媒体说。陈凯认为,随着各种因素的叠加,立遗嘱的老年人在未来几年内会出现大规模的增长。

  但与遗嘱最直接相关的继承法,29年未曾修改过。

  陈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在法学领域,继承法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短板,“这个短板集中体现在研究领域的局限性上,大量研究着眼于继承顺序、继承范围、遗嘱形式等传统领域,缺乏对一些新兴的、代表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领域进行横向研究的视野,例如遗产税、遗嘱管理、间接继承、对继承条件继承义务继承协议的研究等。

  杨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包括遗嘱人的资格问题、遗嘱方式、特留份制度公证遗嘱、遗嘱的执行问题等内容,都应当列入继承法修订的范围之中。“这些问题不进行修订,继承法就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无法实现遗嘱人订立遗嘱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愿望。”杨XX说。

  建议增加新的遗嘱形式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加人性化和便捷的书写、记录与存储方式更多地被人们采用,现实中出现了新型的遗嘱,比如打印遗嘱、影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然而,这些新的遗嘱形式引起了诸多争议。。

  “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2012年6月,在西南政法大学组织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上,在谈到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红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杨XX对媒体表示,电子遗嘱等遗嘱形式在今天更为普遍,但是立法并没有规定,比较灵活的法院和法官对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遗嘱认可其效力,但是僵化一点的法官就拒绝承认其效力,因而剥夺了遗嘱人的遗嘱权。“对于这些遗嘱形式,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是自然人有更多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确立遗嘱,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减少继承纠纷。”

  古XX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在最近两年审理过多起涉及到新型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

  2013年7月,纪家姐妹俩将弟弟纪某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生前建造的房屋六间。庭审中,弟弟纪某称父亲生前已经将房屋通过遗嘱形式留给纪某,该房产与两姐妹无关,并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予以证明。该书面材料以全文打印方式载明纪某所述事实,仅有落款的父亲签名为手写,亦未注明年月日。纪家姐妹俩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古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审判实践中,法官很难根据打印遗嘱的书面材料认定为自书或者代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自书遗嘱仅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我认为有必要增加打印遗嘱类型,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细化。” 古XX说。

  “继承人之一提供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根据遗嘱继承享有财产权利,而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的类型与形式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古XX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类型。

  古XX认为,审判实践中显示,电子科技的发展已经催生了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有必要将该新型遗嘱类型及形式要件在继承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审判实践有法可依,对确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杨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增加遗嘱方式,既是对原来遗漏的规定进行修订,又是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加以补充,使我国的遗嘱方式更为全面,适应遗嘱人立遗嘱的实际需要。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应修订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但在杨XX和古XX看来,继承法修订时应当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作出修订。

  杨XX对媒体表示,我国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最大的问题是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其他任何遗嘱方式。

  “这样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遗嘱人一旦设立了公证遗嘱,就不能再以其他遗嘱方式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又无法进行公证,就不能实现自己支配遗产的自由意志,造成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杨XX对媒体说。

  “法律关于遗嘱规定的目的系最大限度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僵化的认定公证程序的效力优先,极有可能不能反映遗嘱人最终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这与遗嘱继承的立法目的相悖。”古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对于公证遗嘱所造成的弊端,杨XX教授与古XX法官都认为,应当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规定。

  杨XX对媒体表示,这种立法方式,其他各国在立法中均未出现过,是一个没有立法例支持的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任何遗嘱方式都没有特别优先的效力,都是以时间先后确定内容不同的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也应当如此,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实现遗嘱方式效力‘平等’的要求。”

  古XX建议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增加对公证遗嘱程序的审查。古XX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可赋予公证遗嘱较大的证明效力,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大于其他遗嘱的证明力。但同时,也应明确规范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和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证遗嘱的程序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避免完全由公证行为替代司法程序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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