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李某和朱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相识不久,李某意外怀孕,两人便迅速成婚。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好,直至李某怀孕期间,何某性情大变,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争吵不休,甚至在争吵过程中对李某拳打脚踢,渐渐显露其暴躁的性格。
在庭审中,李某一边向法庭提供了多张其被殴打的照片,一边不停地哭诉:“就算在我母亲及其他亲人面前,他也会毫不留情面地打我,很多次我弟弟看不下去了,差点跟他打起来。他除了会打我,也是经常打骂孩子的。虽然,我很舍不得儿子,但我真的没有办法再忍受他的兽行了,我坚决要离婚。”
办案法官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近年来,家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广泛引起司法对施暴者的惩戒,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害者应当及时呼救,保留好相关证据,而子女的证言将成为该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针对可能继续进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杜绝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