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暴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判给没有实施家暴的一方。原因如下:
1.这是因为实施家暴的一方对子女的成长环境极为不利,有可能对子女实施家暴。
2.根据抚养权判决的有利子女原则,家暴方通常不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该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法律明确了根据子女的年龄和父母的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抚养权的判决标准主要遵循有利子女原则。
1.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子女在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
2.对于实施家暴的一方,由于其可能对子女造成身心伤害,因此一般不会获得抚养权。
3.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判决。比如:如果子女已经满足了八周岁的年龄要求,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确定适格的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1.根据我国的离婚管辖规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有明确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离婚管辖的法院也会有所不同。
(3)在国外定居的华侨提起离婚诉讼时,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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