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0-2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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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10日[2003]民立他字第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0日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
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
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
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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