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

更新时间:2019-05-04 0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1、宪法典。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定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 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

  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

  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之中;

  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三是它主要依*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page]

  4、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此外,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习惯一旦被各国所接受,就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有专门规定,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6条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等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无所谓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1、序言。序言亦称前言、绪论,通俗地说就是“写在前面的话”。统计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只是在规定上存在区别而已。宪法序言的产生决定于立宪者所处的客观历史条件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从宪法序言的长短来看,各国之间的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很短,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则比较长。宪法序言的长短同样取决于立宪者的实际需要和所处的历史条件。至于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page]

  2、正文。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具体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宪法的保障实施和修改程序等方面。然而在具体内容、顺序安排、表述方式等诸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具备不同的特点。其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这是一国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它具体而鲜明地昭示了统治阶级的意图、步骤和措施,是国家和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关键,对这样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当然应该有所体现,而且在顺序排列上通常位居正文前端,并将其称之为总纲或者总则、基本原则。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而且,如前所述,宪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这两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中,特别是在二者的顺序排列上,却有诸多不同。在结构顺序安排上,各国宪法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这不仅符合人民主权原则,也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第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歌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声。因而国旗、国徽、国歌同样应该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当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结构顺序上,大多将其安排在宪法的末尾,或者接近末尾的部分。如我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在最后一章。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法国1958年宪法把国旗、国歌规定在第一章“主权”之中,等等。

  3、附则。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接称附则或附录的。但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page]

  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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