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昨天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入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提出,呼格案至少违背了宪法的六大条款。
程雷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个案在推动法治进步和宪法落实上能发挥较大作用。呼格案的平反,体现了中央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但同时也应承认,呼格案是对宪法法律权威的又一次伤害,仅靠人治方式纠正冤假错案难以持久,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审视本案反映出的根本问题。
宪法文本和刑事诉讼法文本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并未按照宪法精神和刑事诉讼法精神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例如,呼格案从表象看是公安机关过于依赖口供,但为什么警察办案时不知道从人格尊严角度出发,任何人都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吗?
有人说,呼格案发生时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这项规定,但即便是现在有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有些警察办案时仍然不会告知被讯问人有权反对自证其罪。
再比如,呼格案中的辩护权基本上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假想这个案子发生在今天,如果辩方没有意见,最高院在复核一个死刑案件时很可能会将案件迅速处理掉,因为复核时看辩方有无不同意见是关键因素之一。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是仅给被告人形式上配个律师就行了,而是要求死刑案件的辩护要有质量”,程雷强调。
再有,在呼格案中,法院显然没有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本案就那么一点证据,即使是一个没什么经验的法官也会知道证据是存在问题的。
另外,宪法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但在呼格案中却未发现检察机关监督的身影。
程雷说,根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现在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
然而,实施一年多以来,最高检在一般情况下只监督两类案件,一是没有经过最高法核准的死刑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疑难、复杂和重大的案件。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目前还不能做到全部监督。程雷强调,只有堵住死刑复核程序上存在的漏洞,才能避免类似呼格案的再次出现。
呼格案与宪法6个条款相违背
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129条:“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