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更新时间:2019-05-03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的确立,为法官正常晋升建立了顺畅的渠道,从纵向管理的角度开启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仅有纵向的管理

  我国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的确立,为法官正常晋升建立了顺畅的渠道,从纵向管理的角度开启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大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仅有纵向的管理是不够的,应当辅之以横向的管理方式,使之与纵向的管理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官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法官的职业化才会具有现实的可能性。鉴于此,笔者提出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构想。

  一、法官分类制度的涵义

  法官分类制度是指在一个法院内,根据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结合法官的专业特点和本人意愿,对法官进行分类管理,以提高法官的在某一审判领域专业水平的一种法官管理制度。审判工作的分类需求是指法院按照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门类的审判工作对法官的数量、专业素质、特长等方面的需求。

  法官分类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它是法院内部对法官的一种管理制度,各法院可以自己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素质状况比较灵活地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案、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与之相对照的是,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系统对法官进行管理的制度,它具有很强的原则性。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官自己特长的专业领域充分发展的需求。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审判人才资源,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行法官助理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人才,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尽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

  二、法官分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法官分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必然产物,它的设立是必要的:

  它是提高法官素质的必然要求。高素质的法官是高质量的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法官的素质越高,则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高,司法权威性也越强。高素质的法官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文化底蕴、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审判操作技能、过硬的审判作风。与上述要求相比,我国法官队伍素质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个别法官追名逐利,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准,为了一已私利,甚至不惜利用手中的审判权算计当事人;少数法官文化素质低下,滥芋充数;部分法官缺乏对法学理论比较全面的了解,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少数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欠缺得令人不敢想像,以致案件程序上经常出错;审判作风拖沓,超审限办案者更是不在少数。法官分类制度的建立无疑对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发挥在某一审判领域的特长是大有裨益的。

  它是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法院工作也丝毫没有例外。过去,法院内部分工的只有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分工。然而,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法院内部已建立包括法官序列、书记员序列、司法警察序列、行政管理人员序列,最近,又增加了法官助理序列。分工的细化,使各个序列的人员职责更明确,要求更具体,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适应分工细化的要求,在法官序列内部,根据法院对各审判长工作需要,结合法官自身的特长和意愿,对法官进行分工也是必要的。[page]

  它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求。司法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方面的因素。现在在各级法院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审判资格的人个个都办案,而且各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办。孰不知,人是有个体差异的,就一个法官而言,可能长于审判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案件,而对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操作能力、法律知识筹备就相对欠缺一些。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的前提就是承认了法官的个体差异,因此根据不同个体法官的差异,将法官分为立案法官、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审判监督法官、执行法官等类,有利于法官发挥自身的个体优势,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从而带动法院整体司法水准的提高。

  它是落实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的要求。法官分类制度是以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为基础的,法官员额确立后,根据法官的分类,科学确立法官助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

  三、法官分类管理制度的设计

  在叙述这部分之前,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法官?这里所说的法官是指在通过司法考试或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之前已取得法官资格并依照一定的程序任命其从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人。

  (一)对法官的分类

  就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立案法官、民事法官、刑事法官、行政法官、审判监督法官和执行法官。立案法官负责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批准或决定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监督法官根据分类负责诉讼的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执行法官负责执行工作中的裁判事宜。为便于表述,这里将分类后的法官表述为专门法官。

  (二)专门法官的产生

  1、法官资格的取得。就目前而言,法官资格的取得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新法官法施试行以前取得法官资格且现在仍然符合法官规定的学历条件、思想政治条件的视为其已取得候任法官资格;另一种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

  2、专门法官的产生。应该说,取得法官资格与能否被任命为法官是两码事。只有在法院法官职务出现空缺,取得法官资格经过一定程序任命后才能成为法官。对专门法官的遴选采取“两考一竞争”的方式。“两考”是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法院系统组织的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欲进入法官序列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担任一年以上的法官助理后,才能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通过上述两次考试者,取得候任法官资格。当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或法院有出现法官职位需求时,取得候任法官资格者可根据法院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竞选某一个门类的法官。譬如,某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官助理职位上工作已一年后,又通过了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操作技能考试,取得候任法官资格,恰逢法院缺少一名刑事法官、一名民事法官,这时,他要想从一名候任法官成为一名法官,须根据自己的专长和意愿,参加民事法官或刑事法官职位的竞争,法院主要采取考核的方式在竞争者中择优录用法官,考核的方式由各法院根据需要灵活确定,考核的范围包括刑事或民事方面的专业知识、模拟主持开庭情况等,如果考核合格,他就可以经院长提请权力机关任命为法官,并从事他所选择的民事法官或刑事法官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一个人一次只能竞争一个专门法官职务。被任命为法官后,他至少应该在他所竞争的专门法官职务岗位上工作一年以后,才能再竞争其他门类的法官。结合法官审判监督工作的特点,只有先后担任过取得立案法官、民事法官、刑事法官、立案法官、行政法官、执行法官职务的人,才能竞争审判监督法官。[page]

  (三)专门法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

  1、专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应该是一种紧密型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依据双方之间的双向选择确定的。专门法官的职责是:主持案件的庭审,做好案件事实的查证、质证和认证;法律适用及案件裁决;负责裁判文书的起草和签发;对法官助理实施工作指导和工作审查。法官助理是专门法官的助手,根据专门法官的要求,完成其所安排的审判辅助工作任务,包括送达开庭传票,发出举证通知,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法律资料的收集查阅,根据法官发出的调查令调查核实证据,办理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负责案卷的整理,接待案件当事人等辅助性工作。一般来讲,一名专门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应当由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但未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担任。

  2、专门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是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书记员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书记员是由审判管理机构为专门法官安排的,一名书记员可以同时为几名专门法官服务,但应相对固定。

  3、专门法官与合议庭、审判长之间的关系。专门法官独任审判案件时,是独任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时,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合议庭审判长从专门法官竞争产生。

  4、专门法官与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专门法官应服从庭长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和领导,庭长无权就专门法官所负责的案件审判提出指令性意见,但可以提出自己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应由专门法官自己决定。专门法官与院长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院长有权就案件审判中的问题向法官提出意见,如意见不被法官接受,而院长可以提请审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官应当服从,院长亦应服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审判机构,审判委员会执行集体负责制,其所作出的决定,法官应当执行。

  四、建立法官分类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立法官分类制度,看起来只是对法官进行分类,事实上涉及到法院的各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在新《法官法》颁布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并被权力机关任命为审判员的人的审判资格问题。就这个问题,本人给出的答案是: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视为其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一样应当认可其已取得的法官资格。如果其通过了院系统内部组织的考试考核,就成为候任法官,一旦法官职位出现空缺,其就可以竞选专门法官,竞争成功,就可以由院长提请权力机关任命为法官。如果其没能通过考试,仍保留其法官资格,但履行的是法官助理的职责,在其重新竞选为法官之前,不得行使案件的审判权。[page]

  其次,是代理审判员成为是否保留。笔者认为,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要么是履行法官职责,要么是法官助理之责,毋需再设置助理审判员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是专门法官的管理和考核。专门法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庭庭长负责管理。专门法官的考核由法院法官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门法官每年向考核委员会述职一次,由考核委员会对法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专门法院被确认为称职,可以继续担任法官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可以准许其竞争其他门类的专门法官;被确认为不称职的,依程序免去其法官职务,降为法官助理。

  第四,是涉及到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取得。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审判决策机构,审判委员会委员理应是精通法院各个方面的审判业务,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审判机构均有过审判经历的法官担任,而不能滥芋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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