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赔偿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9-06-08 0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建立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995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建立了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赔偿法律制度中,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地位重要,意义重大。因此,全面了解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逐步予以完善就尤为重要。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 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

  刑事赔偿的方式是指有关刑事赔偿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各种形式。当今世界,刑事赔偿的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两种。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的形式计算损失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简便易行,适用范围广泛,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主要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作为各国采用的赔偿方式之一,含义不尽相同,一般泛指除支付赔偿金以外,能够使受害人原来依法享有的而遭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原有状态的一切方式,如返还原物,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 以及恢复各种权利状态等。其中恢复状态包括恢复工作、工龄、职务、级别、原居住地户籍、住房等。

  刑事赔偿作为国家赔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赔偿方式能够满足受害人的实际需要,以便从根本上或者在最大程度上、最大范围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赔偿的目的。二是赔偿方式的采用应便于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即便于做出决定和执行。

  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有关刑事赔偿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根据损害 程度、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的方法和准则。

  目前,世界各国,在确定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上,主要采用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抚慰性原则。按照惩罚性原则确立计算标准的国家认定为,赔偿额度对于侵害方面具有惩罚性。除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支付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该原则一般为发达国家所采用。按照补偿性原则确立计算标准的国家认为,赔偿额度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一般为中等发达国家所采用。按照抚慰性原则确立计算标准的国家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客观的范围之内,一般为 发展 中国 家所采用。我国基本上是依据抚慰性原则确立的计算标准。[page]

  二 、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我国的国家赔偿以支付 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 恢复原状 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支付赔偿金又叫金钱赔偿,主要适用于错误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多数情况下采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方式,只有当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时,才予以金钱赔偿。

  我国在确立计算标准上基本上采取了抚慰性原则,对赔偿数额予以限制,赔偿标准较低[2]。具体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如下:

  1、 侵犯公民人权的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我国主要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权外,尚未有比金钱赔偿更适合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因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报酬,为消除病痛或恢复健康或安葬支付的费用,无法履行法定的赡养或抚养的义务等等。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活动的载体,金钱的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身损害是适用金钱赔偿的[3]。

  (一)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 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我国采用统一标准支付赔偿金,体现了同等损害、同等赔偿的原则、便利和适应的原则。

  (二)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一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二是造成公民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page]

  三是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造成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对其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生活费的计算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比例负担。受害人是惟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全部由国家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国家只负担受害人应负担的部分。

  (三) 我国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的方式

  造成公民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予以金钱赔偿,只规定对于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情形是:一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造成公民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由赔偿义务机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做到尊重人权,文明执法。

  2、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主要采取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原则。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和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在具体的赔偿方式上,我国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三种方式。

  ①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和其他财物,财产为金钱的,因金钱为种类物,不存在无法返还的情况;财产为物品的,只有当原财产存在能够返还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②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包括恢复财产原有的权利状态和将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原有的形状和性能两个方面,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经过修理、重做、更换后予以返还等。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是只有能够恢复原状的才恢复原状。

  ③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又叫金钱赔偿,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现存物品价值和赔偿之和应相当于物品的原价值;二是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物品的原价值。[page]

  三、我国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完善的思考

  随着刑事赔偿实践和 理论 研究 的不断发展,以国家赔偿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刑事赔偿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方面,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为了使刑事赔偿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我国的 经济 形势、法制水平和加入WTO之后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更加切实充分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参考国外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刑事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1、 完善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确立的原则,是完善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基础。

  要完善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首先应当完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确立的原则。只有完善了刑事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确立的原则,即将抚慰性原则改为补偿性原则、甚至惩罚性原则时,才能在具体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上逐步予以完善。

  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由于我国财政负担能力有限,计算标准采用的原则基本上为抚慰性原则。国家赔偿法实施七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于赔偿其实际损失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刑事赔偿计算标准采用的原则由抚慰性原则向补偿性原则过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惩罚性原则,已成为客观形势的需要[4]。

  我国是 社会 主义国家,一切司法行为应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采取补偿性原则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助于遏制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树立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意识和侵权赔偿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2、 具体的赔偿方式、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完善

  (一) 以“上年度职工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有关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标准较低。

  ① 赔偿标准不统一。

  在国家赔偿法中,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的有羁押赔偿金,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涉及的内容较多[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中的“上年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实践中,执行该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同一赔偿案件,由于请求赔偿的时间、办理的程序、期间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赔偿金。[page]

  一是同一赔偿案件,由于请求赔偿的时间不同、赔偿金不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在时效期间内,赔偿请求人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时间就某一案件提出赔偿请求。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可能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

  二是同一赔偿案件,由于办理程序、期间不同,赔偿金不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上级机关的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在这些程序当中,复议请求期、复议期、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的期间,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出决定的期间,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赔偿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后,由于时间的拖延,最终作出决定的也许会跨年度,由于适用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年)平均工资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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