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5日,万里周口分公司和原告张国新共同委托万里周口分公司工作人员杨峰全权处理事故赔偿事宜,所需费用及赔偿款全部由原告张国新支付。同年4月17日,原告张国新暂支付给河南省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抢救费用2130000元;该大队出具的收款凭证中交款人名称为“豫PA8383(张国新)”。原告张国新因此次事故支出交通、食宿等费用16002.56元。2007年4月19日,经河南省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主持调解,杨峰以万里周口分公司的名义分别同5名死者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51536.4元,并均由原告张国新支付完毕。其中:死者李杰,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非农业家庭户口,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计343820.78元,支付运尸费800元、停尸费2250元;死者义敦德,男,生于1945年4月4日,非农业家庭户口,山西省阳曲县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计163164.46元;死者郝建国,男,生于1949年10月19日,非农业家庭户口,山西太原市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计180500.4元;死者陈喜莲,女,生于1958年4月7日,非农业家庭户口,山西太原市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计180500.4元;死者胥荣,男,生于1950年2月22日,非农业家庭户口,山西太原市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计180500.4元。
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8月24日,经河南省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主持调解,杨峰分别同34名伤者或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749699.58元。其中:2007年4月20日,同伤者乔七斤(男,生于1973年5月7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4881.69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5678元。4月24日,同赵存兰就伤者崔虹(女,生于1994年10月20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256.42元、交通费210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000元。4月28日,同伤者博玉岭(女,生于1962年11月9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22979.2元、事故处理人员费用1642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39357元。同年5月8日,同伤者刘新芳(女,生于1970年9月25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6973.43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5月9日,同伤者王拥军(男,生于1968年10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27961.5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5月10日,同伤者冯秋仙(女,生于1975年9月7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25264.30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5月11日,同伤者王育珍(女,生于1962年12月13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1699.30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7400元。5月13日,同伤者吕粉白(女,生于1965年3月2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9349.60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5600元。5月14日,同伤者(损伤程度均为重伤)阎补珍(女,生于1952年6月13日)、张兵兰(女,生于1951年3月8日)分别达成赔偿协议,除已分别支付的医疗费9291.40元、11654.40元外,另又分别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6600元。5月15日,同伤者(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牛盛勇(男,生于1951年6月9日)、樊瑞霞(女,生于1952年5月25日)、胡智勇(男,生于1970年2月7日)、郭丽娜(女,生于1960年5月8日)、谢莉泽(女,生于1963年5月6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分别达成赔偿协议,除已分别支付的医疗费6828.70元、9246.60元、8332元、9366.93元、4092.42元外,另又分别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8000元、5500元、6600元、5300元。5月17日,同伤者赵如祥(男,生于1950年1月5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5866.60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5500元。5月18日,同伤者李慧敏(女,生于1957年3月5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5336.82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4600元。5月20日,同伤者范秀珍(女,生于1944年5月14日,损伤程度为重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30663.9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9200元。5月21日,同伤者杜爱卿(女,生于1959年2月7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8890.15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5月22日,分别同伤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惠明(女,生于1964年1月18日)、赵双玉(男,生于1960年3月31日)、崔培红(女,生于1962年9月12日),伤者(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赵建伟(男,生于1985年7月20日)、周小琴(女,生于1955年7月7日伤)、陈惠芳(女,生于1968年年10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除承担已支付医疗费2432.29元、1477.61元、17206.92元、7319.20元、9771.05元、7735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3000元、6000元、3000元、3600元、4500元。5月23日,同伤者(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白春金(男,生于1942年3月5日)、白翠莲(女,生于1950年12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除承担已支付医疗费15813.77元、5851.57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5月29日,同伤者李宗岗(男,生于1947年11月18日,损伤程度为重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33403.4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7000元。5月30日,同伤者史二莲(女,生于1941年2月28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5195.35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2000元。5月31日,同伤者郭润花(女,生于1957年9月10日,损伤程度为轻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6670.87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9000元。6月11日,同伤者冯奶兰(女,生于1952年4月23日,损伤程度为重伤)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9055.11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6200元。7月25日,同伤者赵存兰(女,生于1963年10月3日,损伤程度为轻伤,右上肢损伤为9级伤残)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19605.28元外,另赔偿各项损失43000元。8月24日,同伤者陈青梅(女,生于1959年8月18日,损伤程度为轻伤,眼损伤、肋骨骨折已构成9级、10级伤残)、张玉领(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副驾驶员,损伤程度为重伤)分别达成赔偿协议,除承担已分别支付医疗费14958.40元、10781.40元外,另分别赔偿各项损失26000元、15000元。[page]
2007年4月15日,商丘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河南省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的委托,对涉案的“豫PA8383”宇通ZK6129H客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并出具了商价鉴字第(5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车辆损失总金额为:叁拾贰万捌仟叁佰贰拾元正(328320元)。2007年9月3日,河南省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以“检验鉴定结束,建议放行”为由,将涉案的“豫PA8383”宇通客车予以放行,原告张国新在放车单上签字后将该车提走。同年9月20日,原告张国新将该车送至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并签订了以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为甲方(甲方代表张国新)、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为乙方(乙方代表李九森)修车协议书;原告张国新共支出维修费用3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