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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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大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
</script>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生材料费)、麻醉费、手术中监护费三项,手术中使用药费、材料费按分类计入各项;
7.ICU、CCU不填单价,费用填写7日内监护病房所发生的床位费+氧气费+各项监护费+相关费用;超过7日以后的费用,按以上计算范围填入“超7日监护病房”栏;
“监护”费包括住院期间,除手术中及监护病房外所使用的各项监护、监测费用总额;
8.“一次性材料费总额”不计入治疗费中,应按要求列出明细,其中“类别”栏按序号填写:①国产②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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