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
(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
(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三)自留数和分保额的规定是以保额为基础。
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
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为两种,即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合同保。成数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成数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运用:
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因为分出人与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经营性质的。
2.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
3.用作交换,以争取回头业务。
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费准备金以增强财务量。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溢额合同分保简单,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命运,共享盈利共摊亏损。缺点是,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能自留,但按合同规定有义务分出,从而有较多的保费支出。
(二)溢额合同分保。溢额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的规定,道德规定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超过部份分给接受人,即为分保额,但以自留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并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因此,由于保额不同,其分配比例也就不同。由于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是确定不变的,分出人与接受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是随着保额的不同而有变动。因而,分出人与接受人经营的结果是不一致的。
溢额合同分保可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等。因为这种分保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自留额。此外,与成数合同分保一样,可用作交换业务及由接受人是供保费准备金,可以起到增强财务的作用。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分出人对于每个保险数额一般为分保费的40%较为普遍。留存保费准备金的期限为12个月,至翌年同期归还。分出人在归还准备金的同时还应支付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
赔款准备金是分出公司在应付接受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是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90%或100%扣存的,其用途是为了支付那些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归还赔款准备金时,分出人也要向接受人支付议定的利息。
(七)分保帐单和结算
按合同规定,分保帐单有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一般是按季编送,也有的按半年编送,而按年编制帐单的比较少见。在按规定的期限,如每半年的终了后60天或90天内或在可能范围内迅速地由分出人编制帐单送给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帐单后的15天内或30天内进行复证确认,如逾期不复证者即作为确认对待。经确认后的帐单在规定天数内(一般30天)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帐单的编制和结算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办理,如有规定以外的其它货币按实际付款当天的汇兑率,由分出人折成合同规定的货币各对方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