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但不包括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海上拖航可分为单一拖带、共同拖带和连接拖带。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向有争论,有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特殊合同说等。
承拖人是用其自有或租用的拖船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的人。被拖方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是无动力、失去动力或动力受限的船舶或海上设施。起拖地和拖航目的地并不要求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但拖航必须经由海路。
当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他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当拖轮拖带驳船,而驳船承运了他人的货物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承拖人与驳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间的海上拖航合同关系,以及驳船所有人和货主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