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责任
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饶航,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果减轻或免除了这四项义务,则条款无效。
2、免责事项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数额,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货每个货运单位以666.67为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高的为准;
(2)集装箱货物提单中载明内装件数的以内装件数为准,没有载明的以一个集装箱算一件;
(3)延迟交货引起的损失以运费为限。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从装运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非集装箱:从货物装上船是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5、延迟交付的责任
(1)除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