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1-03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原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一:环联海运(中国)公司被告二:环联国际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三:中远货运货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0年5月5日,案外人加拿大RG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美元

  【案情】

  原 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一:环联海运(中国)公司

  被告二:环联国际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远货运货运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0年5月5日,案外人加拿大R&G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美元。2000年6月,原告委托被告二出运货物,件数为2个铁箱(内装52个纸箱)总体积2.2立方米,重量2,981公斤,后因原告实际装箱为3个铁箱,原告于6月28日通知原告已更改托运数量,被告二回函称,货物已集港,再更改已来不及,因此将到库的其中2个铁箱并绑在一起,标为1箱,提单上仍载明为2个铁箱,并称已与代理交代清楚,不影响提货。

  被告二因未能拼成整箱货物,遂将该货物委托第三人承运,但被告二仍以被告一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签发了枫河轮HF21HL008提单,提单载明2个铁箱(52个纸箱)重量2,981公斤,体积2.2立方米。第三人接受该批货物后,向被告二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二,收货人为按被告二签发的提单指示。数量、重量、体积均与被告二所签提单相同。第三人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物拼成整箱(集装箱)后,委托被告三承运,被告三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哥温华后,由第三人的目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按提单提取2铁箱货物后,发现短少17个纸箱货物,遂原告联系,原告即向被告二与第三人查询,经查询,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回复未发现短交的1铁箱货物。加拿大R&G公司经与原告磋商,原告同意补发1铁箱货物,并向R&G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全部合同款的20%)。2000年12月1日,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通知R&G公司丢失的货物已被找到。因R&G公司已经得到原告补发的17纸箱货物,所以不打算再购买找回的货物,原告经与R&G公司协商,最后将该批货物降价40%卖给R&G公司。R&G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2001年2月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赔偿原告因货物交付延期而造成的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原告因违反购销合同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58423.43元。

  【审判】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1、被告既然接收了3箱货物而在提单中记载为2箱,就应与第三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交待清楚,以免发生交货短少情况,被告一显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对收货人延迟收到货物负有一定责任。2、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代理,在被告一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不应承担责任。3、被告三虽是本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但由于其承运的是整箱货物,责任期间为CY/CY,货物在集装箱堆场交付时铅封完好,且将货物交付给最终收货人不是该被告的义务与行为,故被告三对原告的请求不负有责任。4、第三人是向本案提单收货人负有交货义务的人,第三人虽然收到3箱货物,但在提单上记载为2箱,又未将此情况[page]

  推荐阅读: 运输合同纠纷案

  及时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其目的港代理在收货人发现短货而查询时,亦未能及时找到短交的货物,导致该货物在6个月后才得以交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显然未尽到谨慎处理交货事项的义务,故第三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亦负有一定责任。5、原告在货物已通关的情况下,变更托运货物的箱子数量,致使被告二不得不在收到3箱货物的情况下而签署为2箱,以便使单证与报关时相符,这就造成可能会导致漏提货物的隐患,因此原告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但原告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收货人漏提货物,原告对此应负有部分责任。6、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买卖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中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原告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根据合同的贸易术语CIF,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即完成交付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货物买方承担,原告根据买卖合同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故原告提赔的违约金损失,非合理的必然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货物降价损失一项,由于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非受到损坏,故降价非迟延交付所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行为,与承运人无关,故对该项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7、原告系本案提单项下货物的托运人,本案提单已由原告背书转让。随着提单的转让,根据运输合同享有的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已由托运人转移给收货人。因此原告做为本案提单的托运人来说,不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8、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加拿大买方R&G公司出具的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的函件,根据该转让行为,原告取得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但所谓权益转让,只能是出让人转让其根据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就本案来说,R&G公司只能将其因承运人违反合同而遭受损失所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即索赔权产生的依据是R&G公司遭受的损失。本院注意到,原告所提赔的损失(买卖合同违约金、补发货物运费、货物降价损失)均系原告损失而非R&G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原告依据权益转让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上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山西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海事海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157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
具体你把合同内容可以发送我看一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滞留费
你好,海上运输合同签订,还需要签发相关的提单,没有签发提单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海上运输合同的3大种类
海上运输合同的3大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和解除
海上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和解除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你好,海上运输合同签订,还需要签发相关的提单,没有签发提单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海上运输合同实质上还是合同问题,如果有相关纠纷的,可以直接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你好,签订海上运输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内容,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文件是否准备齐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
你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在于运送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运货物,后者是运送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归责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可依法要求船舶运输方也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委托律师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
收条什么情况无效
收条什么情况无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
你可能要承担货损责任。
对一起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对一起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物流公司存在乱收费,多收费怎么办?
物业公司乱收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或者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调解协议;业主还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
海商法中专业用语的含义
海商法中专业用语的含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别人欠运费不给怎么办
欠运费不给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带齐手里的证据去法院起诉,准备好相关证据,身份证明,起诉状到法院起诉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公交车台排费怎么算
你好,你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无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无效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我的物流好长时间了,物流电话没人接听怎么办
快递员不接电话可以投诉。 1、如果对于快递有问题想咨询快递员,但是快递员不接电话,有可能是因为快递员正在派送途中比较忙所以无法接电话,建议稍等一会儿半小时或者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您是否需要在火车晚点5小时补偿乘客的经济补偿?
火车晚点的赔偿标准是,如果因晚点造成旅客损失的,以其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如果晚点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发生的,则承运人在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更换货物纠纷案判决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更换货物纠纷案判决书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济宁市到天津30座中巴高速费是多少
您好,依据交管局答复为准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