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这两种责任的竞合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状况。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
2、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比如,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而致人损害。
3、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名行民事欺诈之实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发生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即侵权都是建立在合约基础之上的,是以违约形式出现的,违约可能先于侵权发生,也可能与侵权同时发生,由此形成两种责任的竞合。
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各国在制度选择上有所不同。如法国,禁止竞合制度,认为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而德国则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受害人基于对方的违约和侵权双重违法行为,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合同法》第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