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就是保证金,是担保性质的,在事前交。违约金,是因为你违反了以前的承诺、义务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在事后交。两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一方违约后,交付的押金可以部分转化为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1、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
(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押金与违约金之间的联系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押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金额,在合同成立之后达成退还条件是要退还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出现违约情形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