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十六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XX年X月X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XX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XX商业信息管理系统XX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十六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XX年X月X日送货,并于XX年X月X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XX年X月X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十六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十六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十六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十六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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