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我们在南阳挂靠一个公司,承接一置业公司开发的一个小区的3栋楼,刚开始置业公司通过招标,中标单位是另外一家公司,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中标的那家公司没有承接这个工程,置业公司找到我们,想让我们承接,我们双方找到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办公室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标办公室进行了备案。结果刚签完合同,置业公司的代表就找到我们,说备案合同里的造价高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造价进行结算,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重新约定结算的标准,我们算了一下,还能干,就和他们签了,结果在施工过程中,置业公司一再要求我们改变施工材料,说到时候一并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在进行结算时,置业公司却只同意按照私下签订的合同标准进行结算,说备案合同无效,可按照私下合同标准进行结算,我们是赔本的。请问,我们能要求置业公司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吗?
【律师解答】
你说的问题看似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就两点:
首先,虽然你们在招标办公室签订的备案合同有些瑕疵,但是在招投标办公室的主导下签订的,也补办了相关法律规定手续,只要你们的工程质量通过验收,该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你们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材料进行了变更,如果双方认可,可以追加投资,最好是签订有新的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你们完全可以要求该置业公司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编辑推荐: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