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卖人是只通过出卖一定的商品从而使自己获利的人。在一次买卖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本文为你解答。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
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
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
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
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
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
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
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仁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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