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遇承租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细究之下原来承租方也有不得已的苦衷难以继续履约。这件棘手的纠纷在虹口区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中心的人民调解员汤蕙敏手中,短短几日,激动的双方便化干戈为玉帛。
王先生与某物流公司于去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先生提供4辆机场内叉车及1辆货车供物流公司使用,合同期为两年。
然而好景不长,物流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后便拒绝继续租赁王先生的车辆。王先生心急如焚,找到虹口区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中心请求“老娘舅”出面调解。人民调解员汤某将双方请到一处了解情况。
原来,协议签订后不久,机场方面对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缩减,导致物流公司不再需要这些车辆,于是物流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王先生后便将车辆归还。王先生则称,这些车辆在协议签订时已经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进行技术改装,花费不少,且为期两年的合约仅履行了一个月,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调解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换位思考,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终于,经过老娘舅反复细致做工作,王先生与物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原先签订的协议解除,物流公司一次性付给王先生3万元作为补偿。
相关知识:
没有出现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情况出现,承租人并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体现的是合同法当中“尽量履行合同”的原则。
但问题是,一旦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当持什么态度,比如承租方正式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又比如承租方交还钥匙。
如果出租方对承租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和行为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态度和措施,比如对承租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接受钥匙后对空置房放任不管,那就可能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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