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欠债的厂家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一不合理的转让行为。日前,这起撤销权纠纷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据悉,这是《合同法》实施后,北京出现的首例此类案件。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路东龙凤丝毯厂及陶木兴等三人诉称,数年前陶木兴等三人出资开办了义乌市路东龙凤丝毯厂。1994年2月,丝毯厂与北京天坛地毯(集团)公司签订了多份服装购销合同,由丝毯厂负责加工和供货,天坛地毯公司支付货款。随后,丝毯厂如约履行了协议,而天坛地毯公司却拖欠货款并给丝毯厂造成经济损失350余万元。1998年和1999年,法院判决确定天坛地毯公司应给付丝毯厂215万余元及违约金。但天坛地毯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后经原告调查了解,天坛地毯公司已于1998年4月与其上级单位北京地毯一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天坛地毯公司向地毯一厂借款202余万元,如到期不能归还则将天坛公司一幢建筑面积为2274.5平方米的办公楼抵偿借款。天坛公司因不能还款,便按照房屋估价部门的估算将办公楼以209万元转让。
原告认为天坛地毯公司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由此不仅导致丝毯厂被迫停产并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且将导致原告无法实现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能否确认上述事实,还需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