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学术上,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标准。那么,双务合同的本质是什么呢?本文为您解读双务合同的本质。
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以此为合同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具备上述本质特征的为双务合同。反之,为单务合同。
这意味着双务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而单务合同则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或者表现为仅一方承担债务,或者表现为双方虽互负债务但双方的债务无对价关系。
通说认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之规则。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俗称“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义务对待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的对价关系。
【揭示双务合同本质的意义】
(一)科学归类、准确定义
揭示双务合同的本质有助于明确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含义,并予以准确的定义。如果将双务合同确定为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的合同。将单务合同确定为双方无对价义务关系的合同,那么便能作出两种泾渭分明的合同分类,从而能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合同抗辩的范围
抗辩有否定对方权利存在与拒绝履行民事义务两种情况。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后,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若继续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将使义务人蒙受损失,此时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便赋予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1.双务合同中的抗辩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
(三)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明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不仅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会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利益,而且还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是否会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不利益。
知识总结: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于合同的分类。研究合同的分类必先研究其分类意义,根据分类意义确定划分标准,进而科学归类、客观定性、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