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2号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39条、第40条。
申请条件
"(一)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内;
(二)购买双方具有生产、经营民爆器材资格。"
办理程序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提交供需双方签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申报材料
民爆器材买卖合同(一式七份)。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委托政务中心综合部窗口电话:(028)86953479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民爆器材管理处电话:(028)86743887 8675059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电话:(028)86750602 866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