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被查出身体有病,但单位仍强行终止了合同。由于此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日前,在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员工李某拿到了补偿款1.9万元。
2010年4月13日,李某应聘到钟楼区某企业做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言明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17日,企业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安排他回家休息。
第二天,李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肝部有异样。随后,李某要求单位为其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疾控部门的检查结论和医院一致:肝部有病。在明知李某患病的情况下,企业仍终止了劳动合同。在住院治疗过后,李某多次与企业沟通要求补偿,但企业始终认为自己是按合同办事。为此,今年初,李某向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江苏徐律师认为,企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帮助李某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日前,经劳动仲裁委调解,企业一次性支付李某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