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12-12 13: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签订协议是日常工作中一件非常重要也是相当常见的事情,那么,签订协议的风险是伴随存在的,对于供货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事项以及支付方式都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协议的存在也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那么,供货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解答。

  公司要采购物品,一般是要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协议是指签订采购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防范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的风险,风险的防范也是控制成本,促进公司良好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公司在承担合理风险之内能够不断发展的保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供货协议风险要如何防范。

供货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有哪些

  供货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也就是说签合同前要先问一问,对方是个“人”吗?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夸张,和你签合同的不是人,难道是鬼吗?可是,如果你大意,那就真的会出“鬼”的。前两年,我的一个朋友在外做生意,被人骗了十几万,到现在还没有追回来。这个朋友是做贸易的,外省有家公司向他推销一种特种机械,转手的利润很高,于是他就和这家公司签订合同,预付了十几万的预付款,结果等了几个月也不见货到,电话也没人接,跑到外地一看,那家公司早就人去楼空,原来是家皮包公司,此前,已经在全国各地骗了好多家像他一样的客商,如今一看大势不妙早就卷款潜逃、不知去向。

  现如今,什么都能伪造,公章、证件、营业执照,简直可以以假乱真了。所以,你必须和一个真正的“人”签合同,你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你的合同目的才能达到,如果你只跟一个“壳”签合同,那就只有吃亏上当的份。其实这里说的“人”,在法律上就是一个合法的民事法律主体,比如一个活生生的人或者是一个公司、一个单位。而“壳”,就是指不合法不适格的主体,比如:持假身份证的人、伪造证照的皮包公司,或者没有工商年检的公司。如果是活生生的人,那他就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证,如果从事什么特殊工作或业务,他还应有相关的资质证件,如果他是一个企业,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他就该有营业执照,从事特殊行业的还应该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和你签约的是个人,那一定要记得把他的真实身份证复印一份,附在合同最后。

  如果和你签约的是法人,除非你和这个单位长期有业务往来,否则,最好把营业执照复印一份,附在合同最后。别以为这个细节不重要。告诉你,如果将来有任何纠纷,需要上法院时,这份复印纸就是确定被告身份的有效依据,如果你找不到人,法院是不会给你立案了,依法维权就更无从谈起了。如果你所签订的合同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或事关重要,建议你请人律师到工商部门去调查一下和你签约对方的工商信息与资信情况,花不了多少钱,却可以去伪存真,防范皮包公司的花样,可谓是花小钱买大保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在合同的约定中,标的物的名称、型号不能笼统。如: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 之分、平面电视有“纯平”与“超平”之分,所以在购买彩色超平电视时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而推定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怕麻烦似的漏写“彩色”两字,或者简单的只写为“平面彩色电视机”。否则,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导致争议的发生。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约定应明确

  在合同纠纷中,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占很大的比例,所以对质量条款的约定绝对不能粗心大意。一旦发生质量争议,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在合同中要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此外,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就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应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约定诉讼管辖地,在我们国家受传统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的受到影响,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倾向于某一方的情况时有发生,必须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就是平时说的打官司的第一步就是先打管辖权的意思。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所以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供货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所述,供货协议是为了能够有效的约束签署合同的双方,为了让交易能够更加的公平以及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所有购销合同都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才是有法律效益以及法律保护的。大家一定要对合同的对象和条款进行审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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