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决定着谁承担着标的的风险,谁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并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地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移转,是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卖方把自己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以买方取得相应价款;买方支付价款,从卖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以及交付货物给买方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是允许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了卖方的风险,也就是说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相分离的特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却拒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或者其他重要义务而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所以合同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