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知识

更新时间:2019-06-20 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业务员应掌握以下几种终止和解除的情况。1合同的终止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

  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业务员应掌握以下几种终止和解除的情况。

  1 合同的终止

  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 (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终止使当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2 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3 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解除合同也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目的是使双方已经订立的合同终结。解除合同行为属重大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协议、通知)。许多国家民商法对解除合同都制订了限制性措施。

  4 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

  (3)因不可抗据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时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逾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时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并无异议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可以协调解决时,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然,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属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时还应报批准单位备案。

  关于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并用问题,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同时并用。

  5 债务的抵消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2)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7 提存标的物的规定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销合同

  中止和撤销合同是商业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业务员应掌握中止和撤销合同的方法。

  1 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page]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 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 撤销权的行使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业务员一定要明确合同变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寻求解决方法。

  1 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 变更合同的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的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3 变更合同的程序。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①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③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如:大宗农副产品预购合同的变更提议,一般应在种植季节前通知对方;鲜活产品收购合同的变更提议,一般应在履行期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变更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四、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定

  变更和转让合同有以下相关的特殊规定:

  1 可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法定条件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据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2 不可变更或转让合同的条件

  (1)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转让。《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如:某革制品厂,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给某自行车座厂车座皮一万个,共计2万元。某革制品厂多次催要货款,而该自行车座厂都不予理睬。后来,某革制品厂得知:该自行车座厂因负债累累,当地政府已决定把自行车座厂全部资产交给橡胶厂接收,并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合并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某革制品厂经与对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案件调查审理后认为,革制品厂与原自行车座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自行车座厂收货后,未及时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橡胶厂已与原自行车座厂合并,其债务应由橡胶厂偿还,××仲裁委员会三次通知橡胶厂到庭参加仲裁,而橡胶厂拒绝出庭,××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缺席裁决:"橡胶厂付给革制品厂车座皮款2万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page]

  (2)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成为变更或转让合同的理由。在当前企业法律素质较低的情况下,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新上任的厂长、经理,上台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债权、债务本人一律不负责!从今天开始重打鼓另开张......"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1)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有: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第三者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违约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能履行 (由于种种原因,单方或双方责任引起);

  二是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部分履行适当,部分不适当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况可称为履行不当行为。这种情况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

  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是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因此,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

  (1)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固协作关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2)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 (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3)规定第三者过错责任,有助于排除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法》对第三者过错作了明确规定:

  ①当事人一方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

  ②第三者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合同立法中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3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 (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 (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货款等);

  过失违约: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会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4 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5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视情况而定,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①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立的应由违约方承付的违约金)。

  ②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实行约定 (约定的方式应参照有关法规的类似条款加以合理确定,一般可分为确定一定数额和一定伸缩幅度的两种)。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示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措施。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需有证据,违约金不需举证)。

  7 违约金的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page]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五、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2)完

  8 定金

  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 赔偿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丢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①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丢失;

  ②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3)限制性条件。

  ①不得超过违约在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类似规定。

  如:×面粉加工厂从×国购买一套面粉加工机械配件,并委托×船长带回,时间一个月。结果,船长带回后比合同约定晚了一个星期,致使×面粉加工厂受到一星期加工面粉的损失。后面粉加工厂申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船长胜诉 (因船长不可能预见到推迟一星期)。

  又如:×洗染店,向×锅炉厂订购2台锅炉,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结果,×锅炉厂晚交货,致使洗染店根据活源1000件/日衣服利润未能获得。后洗染店向法院申诉,要求赔偿,法院最后判决,洗染店胜诉 (因为签约时双方已预见到了)。

  ②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货轮为×烟草公司运送烟叶,应预见到在海上运输可能因风浪会使烟叶受潮,但×货轮没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此种情况应由×货轮赔偿×烟草公司的损失。

  10 对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这是指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多属于各种具体合同的特殊违约责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加以具体规定。

  这是一条含义十分广泛的规定。至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应视合同的类型和具体违约情况而定。

  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有缺陷的货物、更换货物或减低价金等。

  11 依法免除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 (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12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这些问题在国际交往中一般是要在订约时采取列举方式。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可包括两种:

  一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这类严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的干预等,除战争一般可列入不可抗力外,各国对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范围规定差异很大,对罢工、政府干预等尤为突出。

  鉴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十分慎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因社会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同,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笼统草率从事。如"罢工事件",一般地讲,某个企业的职工罢工就很难解释为当事人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笼统地将罢工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妥当的。[page]

  13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实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金或赔偿金。

  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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