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执行程序中会时常遇见债务的抵消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本文就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抵消权作出阐述。
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消
从理论上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而自然债的本质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因此,有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就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多数国民素质尚较低,法律意识远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基于加速社会流转关系,节约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绝非鼓励债务人不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相反诚实、信用原则从来就是要求公民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者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债权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同时民事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该种行为,由此可见,过时效的债权只要符合法定抵消的条件,仍可以进行抵消。
执行程序中抵消的充抵
当被执行人对申请人负有数宗同标的的债务,或者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有数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时,如果被执行人的主动债权数额小于被动债权,便会产生先抵消哪些债务的问题,如有数宗债务时,先抵消逾期履行责任重的债务还是先抵消逾期履行责任轻的债务。
被动债权有数个不同组成部分时,先抵消那些部分,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从公平原则出发,抵充可按下列规则进行:
1、被执行人有数宗债务时,先抵消那些债务可由被执行人选定,因为抵消权是一种实体上的民事权利,被执行人当然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使或不行使。
2、被执行人有数宗债务,只要求抵消但未具体指定的,执行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抵消。
3、被执行人债务有不同的组成部分时,对于金钱给付,一般应先抵消本金,后抵消利息,如给付物品,则应先抵消物品后抵消迟延履行金。
知识总结:由于有些主动债权尚未确定,有些虽经司法程序确认而过执行期限,有些本身就已过诉讼时效,我国合同法仅对抵消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观点各不相同,实际操作也就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