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原因之二——抵消

更新时间:2019-07-21 1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 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 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 反对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 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 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 约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 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抵销是自罗马法后期以来,各国法上都承认的制度。但在立法上,各国对抵销的规定有 所不同。有的采取当然抵销说,认为无须当事人的行为,依双方债权对立的事实即当然发生 抵销。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根据法律的效力仍 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起,在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有的采取单独 行为说,认为因有债权相互对立的事实,从而产生抵销权,因抵销权的行使而抵销。例如, 《日本民法典》第506条中规定:“抵销,由当事人的一方对其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但 其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我国《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 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 。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 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 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 ,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二)抵销的条件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 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 或者仅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抵销。?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享有的具有完全效力的债权。抵销人的债权为诉讼时效完 成后的债权的,不得以之供抵销,但对方以其债权与之抵销的,可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人 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供抵销。对于他人的债权,即使他债权人同意,也不得以之供抵销。?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以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为必要。因为只有给付的种类相同时,当事人双方的经 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两项债务为不同种类的给付,若 当事人以抵销而不必为给付,则会难以满足当事人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一般为金 钱债务和种类之债。?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因为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因此只有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可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 权人不能请求履行,若债权人得以其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抵销,也就等于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两项债务,一项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未届清偿期时,若未到期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可 以抵销;已届清偿期的一方主张抵销,未到期的一方同意抵销的,则也可以抵销。因为于此 情形下,债务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自无限制的必要。如果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 清偿期,则因为债权人都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可以抵销。?

  但是,在当事人一方受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论是否已届履行期限,也不论 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也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得抵销。此为破产中的抵销与民 事上的一般抵销不同。?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债务须为可以抵销的债务。对于依法律规定或者债务的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 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 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等债务),依其性质不能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 主要有: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 务;违约金债务、赔偿金债务等。

  (三)抵销的效力

  抵销因可使双方的债务消灭,因而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由抵销权人将其抵销 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 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 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 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一方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的债务于与对方债务 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额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就此部分债务余额负清偿责任。?

  第二,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主张撤回抵 销。已抵销的债务再为清偿时,发生不当得利。?

  第三,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 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 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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