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顾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遭李四拒绝。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李四是否有权拒付贷款?为什么?
【说法】
本案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是当事人以对待给付提出抗辩,以确保自己的债权不落空,故仅能在双务合同中适用,单务合同不得使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若双方非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或虽系同一合同发生但不具对价性的债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同时履行的提出是为了催促他方及时给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时,抗辩原因则消灭。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债务人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诚信原则判断,《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仅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给付;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债权人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给付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所签订的西瓜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顺序未作约定,现张三交付了合同约定一半的货物;该货物李四已经受领,且不存在瑕疵,因此,对于未交付货物的货款,李四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对于已交付货物的货款,李四已丧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其应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