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导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承包建设一座办公楼,时间一年,总工程款4000万元。一年后办公楼建成,B公司向A公司要求支付费用时,A公司称近期公司经营困难,面临倒闭,如果B公司同意,A公司愿意以支付3500万元作为建设全部工程款,余下的500万元不再支付。B公司当时同意,双方就以上达成的内容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B公司在收到3500万元后觉得协议有失公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证过的协议。法院经过调查后驳回了B公司的诉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违法的内容,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与此同时,B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协议因对方利用优势地位促成协议,因此B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不被法院支持。
【实务指南】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等订立了显失公平合同。这样的合同认定有一定难度,需要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法条链接】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