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格式条款特别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3-20 1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条款。那么格式条款应该怎么认定呢?格式条款特别规定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合同法》第39条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占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而预先自已拟定的条款。这就难免会在有意或无意中揉进不公平的条款内容。

  2、合法原则。

  虽然《合同法》尽量体现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愿。促进市场交易完成的立法宗旨,但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实行适当的国家干预仍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格式条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仍然是认定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标准之一。《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

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格式条款特别规定有哪些?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在《合同法》中,鉴于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性和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特点。对于承诺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措施。

  《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已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有利条件,使用隐含、晦涩的语言来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从而使承诺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承诺格式条款。造成合同的成立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局面。

  4、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格式条款的优点在于提高交易效率。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侵害承诺格式条款一方当事入利益。形成合同权利失衡的现象。基于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在规定格式合同制度时。体现了着重保护承诺格式条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无论是面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交通、通讯、医院、城市公用事业领域,还是在公司、企业之间,只要存在格式条款的地方。那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以及格式条款特别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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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然后交给承租人看,请问这是格式条款的合同吗?
您好! 【1】可能部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2】在合同的签订上,“签订”合同与“签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区别,只是签定合同的,签定的定属于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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