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常常有人会以为在朋友的担保书上签字,只不过就是帮朋友一“小”忙。殊不知,就在你签下名字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就因为托乎提在朋友的保证书上签了名,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贾某,出生于1973年,系沙雅县某摩托车销售部个体业主。托乎提与哈斯木是多年的铁哥们。
2014年2月25日,哈斯木从贾某处赊购价值8800元的摩托车,当时支付了800元,剩余8000元哈斯木向贾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约定:“此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付清,过期视为违约,届时如不违约,按7000元偿还欠款。”在欠条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名、捺印。还款期届满,该款未能偿付,遂贾某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托乎提偿还摩托车欠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时,托乎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沙雅县法院经过审理该案认为,托乎提在哈斯木向贾某出具的欠条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捺印,则托乎提与贾某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本案应为保证合同纠纷。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在该保证合同关系中,托乎提为保证人,贾某为债权人,哈斯木为债务人,当主合同的债务人哈斯木不履行债务时,托乎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案中,贾某要求托乎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对于保证范围,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托乎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债务人哈斯木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托乎提向贾某支付摩托车欠款8000元。
法官提示:为避免纠纷,切勿随意担保,在进行担保签名的时候,务必要对所要为之担保的人的近期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思想准备,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合同的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