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证券咨询为名骗取钱财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9-03-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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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陈某、白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东营前街4号楼551室,以中金公司或大行情客服中心的名义使用化名给张某等人打电话,谎称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员工,以提供股市信息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为诱饵,骗取张某等12人交纳信息咨询费或会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陈某、白某在北京市北京人不会虚构其身份,隐瞒实际业务经营行为,事实上可能主动提供其
公司信息,以扩大影响,提高市场信誉和知名度,获取经营利益。非法经营行为只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规定需经许可的相关业务,其目的只是为了谋取经营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
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有实体经营行为,其客观上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身份等行为,骗取张某等12人交纳信息咨询费或会费共计
人民币46 500元,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昭然若揭。
于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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