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3-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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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
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2009年8月7日,原告在
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
股份一股
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不得从事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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