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在公司法第三节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慎设立
2006年1月1日是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体现了国家开始注重建设有效率、平等的市场经济,尊重个人的创业愿望。但在我们为该制度欢呼雀跃时,笔者想为崇尚这一制度的人们提个醒:目前,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责任风险是十分巨大的,在准备开办人公司时应慎重思考。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很多初次创业者或许以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优势很大,无须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自己一个人说了算等,所以对一个公司极为关注,但自然人投资创业前应先了解一人公司与一般意义的有限公司在现行法律下的区别后再做决定。
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一次缴足金额,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这样就会导致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让相对人产生信誉不良、实力不足的看法,难以取得相对人的信任感。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其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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