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修订后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也从法律上确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定地位。
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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