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东名册查阅制度在公司法中意义重大。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只与登记在册的股东打交道,哪怕该股东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受让人未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前,公司可以认为名义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正因为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或者说具有名义所有人的地位。
特别说明的是,有权主张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或股东,其他第三人不得仅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推定股东的身份。因为,对第三人,法律规定了其他表征股东权的方式。例如股份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有限公司股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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