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中的“自愿”一词的说明。
申请中的“自愿”是指在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几种安置措施中员工自愿选择终止合同的安置措施,而不是强迫员工选择终止合同的安置措施。员工选择终止合同的安置措施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终止,属于企业破产后的依法终止。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金领取问题。
企业宣告破产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管理人将为员工出具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材料。员工凭管理人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登记,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3、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问题。
根据安置实施方案,经济补偿分两部分:
一是法定经济补偿金,由管理人依法核发。法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获得清偿。
二是企业补偿,由海运集团承担,委托管理人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及前期咨询,企业破产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龄不享受法定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是否享受法定经济补偿金最终由管理人审核、法院确认,为保护职工利益,员工安置实施方案规定了企业补偿,并确定企业补偿金额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补偿金额就高的原则。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企业宣告破产日。
因此,企业补偿的发放以法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及企业宣告破产为前提条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会及时调查公布法定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正常情况下,宣告破产日预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左右。海运集团将在企业补偿发放的前述两个前提条件具备后及时委托管理人发放。
安置实施方案和协议文本经海运集团和省交通集团研究审议,律师全过程参与,职工一旦做出选择并签署协议,就受法律保护,确保协议内容得到严格履行。员工不用担心领取不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