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更新时间:2019-03-2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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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开发富余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贵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而到社会待业的职工,当地待业
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并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和职工介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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