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人和票据付款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03-18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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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 214条、第 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汇票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
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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