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据代理由民事代理衍生而来,与民事代理有很多相同之处,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属性对票据代理制度也是适用的。同时,票据代理作为一项特殊的代理制度,又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地方。
关键词:票据代理;民事代理;无权代理
一、票据代理之法律界定
票据代理,即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要求成立票据代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明确的将本人记载于票据。(2)在票据上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如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标明其代理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民法与票据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所以有关民法中代理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到票据法中。但是,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流通性等特点,加之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等,在票据代理上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是不适当的。因此,各国票据法在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又作了特别的规定。正确认识票据代理和一般民事代理的关系,是我们研究票据代理有关问题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