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时效期
票据权利时效期是指票据在时效期内票据权利人可以享有票据权,一旦超过这个时效,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则不可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享有票据权利消灭。
2、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提示承兑期限:即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行使权利。如果承兑人依旧愿意接受承兑,则此时就是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
所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不同的权利规定的,不过是从定义上还是期限上都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有区别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