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散伙了,请求追回之前投资
2010年,丘伯同亲戚丘哥、张姐夫妻共同协商经营酒吧。在酒吧成立前,丘伯通过银行向丘哥、张姐夫妻汇款3.9万元。次年初,丘哥到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张姐。丘伯后来又被告知,酒吧要装修翻新布置一番,于是在3月某日,又将6000元汇入丘哥的银行账户。同日晚,丘伯再次去丘哥家亲手将3000元现金交给丘哥。至此,张伯为经营酒吧一共支付给丘哥、张姐夫妻4.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日常的酒吧经营由丘哥、张姐夫妻俩负责,丘伯负责投资。
然而,酒店的经营一直不景气,本来说好,酒吧开始经营后,每月丘伯能领到1000元工资,可是半年了,丘伯一共才领到900元左右。2013年5月,张姐以生意清淡为由将酒吧办理了注销登记。丘伯得知此消息后,便向丘哥、张姐要求返还投资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丘哥、张姐夫妻认为,当时双方约定丘伯投资,夫妻俩经营。张姐为此还辞去原来的工作,专心经营酒吧,但丘伯只投资了4.8万元,而这些钱投资酒吧并不足够,酒吧也没有装修,根本没有顾客光顾,酒吧一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夫妻俩也一直催丘伯追加投资,但是丘伯却无动于衷。
酒吧关闭后,张姐还通知丘伯结算,丘伯也一直未与其结算,由于丘伯未能按当初的约定投资,致使计划夭折,造成丘哥、张姐无可估量的损失,后果和损失都需要丘伯承担。故丘哥、张姐夫妻不同意丘伯的诉请。
法官说法
未结算,投资返还不支持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丘伯以及被告丘哥、张姐,对双方合伙经营酒吧、丘伯投资4.8万元、酒吧于2013年5月注销、双方对注销酒吧后未进行清算的事实均无异议。由于个人合伙的组织形式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要求该合伙尽管已实际停止经营,但只要尚未结算,即应认定合伙关系未能解除,个人合伙经营的终止或解除应当以共同合伙人完成合伙结算为标志。最终,法院驳回了丘伯的诉讼请求。
承办该案的法官赖志明对合伙有关法律问题进一步解释,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合伙开酒吧,并各自提供了资金与实物,共同经营,具备了个人合伙的条件,原、被告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丘伯提出退伙,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盈亏、债权债务做出合理公平的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始终未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所以,丘伯未经确认之诉而直接进行给付之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丘伯对合伙账目结算后不满意,还可另行起诉。
为此赖法官提醒大家,即使是再好的亲戚、朋友合伙做生意,也一定要依据依规,白纸黑字,规范管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既损钱财又伤感情。
法律链接
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
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同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