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合伙成律所新动力

更新时间:2019-04-26 14: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如在千呼万唤中出台的新《律师法》一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终于在律师们的翘首期盼中,颁布施行了。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一改过去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分别制定管理办法的传统,司法部将合伙...

  正如在千呼万唤中出台的新《律师法》一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终于在律师们的翘首期盼中,颁布施行了。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一改过去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分别制定管理办法的传统,司法部将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等三种组织形式的管理办法予以整合,因而制定了一个共七章五十五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显然,这是一个令人惊喜的改革之举。

  业内人士皆知,新《律师法》不仅给我国律师业带来了新的职业定位、新的权利保障,而且还带来了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那就是在不再保留合作所、有限保留国资所的基础上,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和个人所两种形式。

  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尤为值得关注。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更是一个可喜的探索。

  然而,规定固然容易,但理解却并非简单。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为什么要规定这种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设立这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说,司法部刚刚颁布并实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初步的回答。

  统计表明,我国现有13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中9200多家是合伙所,占全部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1%以上。应当说,我国律师业近15年来的飞速发展与司法部当初设立合伙所的探索关系密切———因为产权明晰而带来的积极性,因为责任分担而带来的统一性,使合伙所成了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近30年来,蓬勃发展的主力军。

  但是,随着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合伙所承担责任方式的统一性又逐渐变成了全体合伙人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方式的单一性,这影响了律师事务所不断做大做强的积极性,也在不同程度上延缓了我国律师业向纵深发展。

  于是,在法律界尤其是在律师界,就不断有人呼吁,建议改革合伙所,改革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单一方式,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有限责任合伙(LLP)形式。

  在律师业最发达的美国,名列前茅的50家律师事务所中,有43家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在合伙人50人以上的85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已有48%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其中,合伙人在50人以下和50人到100人之间的律师事务所中,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比例,要远远低于200人或300人以上的大所。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清除了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障碍。最终,新《律师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终于使我国的合伙所拥有了两种形式,一是普通合伙,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实际上还是普通合伙。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该种形式的合伙所,将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予以个别化、特别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当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当事人损失乃至造成全所债务的,除了这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外,其他合伙人则只承担有限责任。

  当然,为了我国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也为了我国律师业的品牌化服务,更为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内部无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首要的“特殊”之处,这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还要求,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还需要同时达到另外两个“特殊”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我们看到了这两个“特殊”之处:一是要“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二是要“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显而易见,这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所的准入而设置的严格条件:前者的“特殊”要求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设立门槛,后者的“特殊”要求是关于注册资金的设立前提。

  换句话说,三四个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四十万元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是无法也没有必要采取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因为按照这些条件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是一般的普通合伙所,所有合伙人为此都将承担无限责任。显然,这些合伙所还不是规模所。

  由此而来,由特殊的承担责任方式、特殊的合伙人设立门槛、特殊的注册资金设立条件,就组成了中国特色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所要求的特殊内涵。

  当然,任何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律师法》如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是如此。许多在执业活动中即将出现的具体问题和特殊细节,暂时还无法在这部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一一作出规定,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比如社会公示问题,即不论是新设立的还是现有的合伙所改制的,都有一个在名称上如何向社会、向当事人公示的问题;又如对“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因而造成的责任,究竟应该怎样认定的问题;又如怎样确定出资额和财产份额的问题;又如赔偿顺序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又如风险基金的设立管理与保险赔偿的问题……

  问题是暂时的,办法却是必然的。相信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我国律师业又将获得新的发展动力、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取得新的发展成就。

  在我看来,如果说个人所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促使律师业不断做精做专,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所的设立则主要着眼于律师业不断做大做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伙加盟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487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特殊合伙企业特殊在哪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您好,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办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法律分析:特殊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在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律所合伙人有愿意合伙的吗?
你们是什么合伙呢,公司是作为什么合伙人呢,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
律所主任和律所合伙人,
嗯然后呢?你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呢?
教育局有权开除教师吗?
你好,是可以起诉处理
网上购买彩票账户被冻结怎么办?
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衢江上银村镇银行提前还款怎么处理
具体是什么事情需要提前还款
离职了没发工资
劳动仲裁申请常见的情况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
北京24小时法律咨询一般怎么收费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衡水修建房子该如何算补偿
利益如下: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3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