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减资额支付给股东,应减少实收资本,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减资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一般情况的会计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
如果涉及固定资产的,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视同销售所涉及的增值税应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对于股东,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2、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减资行为,即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过去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务表示被投资企业实际并不支付股东货币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视同股东将减少的注册资本捐赠给被投资企业,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以达到弥补亏损的目的。
(1)对于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营业外收入
(2)对于股东,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资产科目)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主要有下列情形:
1.资本过剩。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利润分配的负担。
2.严重亏损。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本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同时股东也会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3.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减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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